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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5

  1、公司必须有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设立公司活动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2--50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成立。

  2、设立公司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资本指公司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或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以商品零售为主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

  3、设立公司应订立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具有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章程应说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及名称。(5)股东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次方式或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条件。(8)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法定负责人。(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其它事限。

  章程由股东签名盖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外,还须有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利润分配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方法。

  4、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1)地名(2)字号(3)经营业务(4)法律性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在名称上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权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即有固定场所,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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