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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案帮助被告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5

  一、案情简介

  原告高州某公司、古某承建高州某公司商贸城工程,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进场施工,但被告某公司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原告因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拖欠工程,于2011年4月21日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按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87778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原告所建设的房屋按照实价的九折抵折房屋1605平方米给原告。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约办理好房地产证给原告。

  二、承办情况、律师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原告起诉后,被告某公司委托本律师依法应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起诉的证据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认为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的以房屋抵折工程款的约定无效,因为该约定是名义上的违约责任,实质为合同的履行条款,同时,本合同载明的商铺,原告诉应该知道承建房屋的用途是被告用于销售,双方的约定明显会损害作为第三人购房者的利益,再加上所涉房屋已预售出去。双方的合同目的因无法实现而无法履行。故认为原告以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履行。

  本案经过庭审的激烈辩驳,最终高州法院采集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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