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评价
更多>>-
蒋大状,今天想不到看到你的网站,很潇洒。还记得我吗?
失落者2014-09-05 01:03:44
-
铁齿大状,非虚名
求青问天2014-09-04 23:44:57
-
蒋律师是个好律师
小小2014-08-15 11:45:58
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检察院撤诉无罪释放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5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王某正在茂名市人民南路某酒吧上网时,吴某以先前被王某等人殴打为由,带领几名男青年持刀对正在上网的王某进行袭击,王某被砍后,双方发生对打,王某用刀刺中吴某的胸部,吴某被刺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天当天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是胸部刀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承办情况、辩护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被告王某被捉后,其兄弟委托本律师提供辩护。本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被告王某,王某在哭诉中向本律师陈述案情,并反复强调其是冤枉的。本律师听完其陈述发现本案存在正当防的情况,特别是至检察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后,更加确认本人的判断,依法向茂名某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主张: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用刀将吴某胸部等多处刺(砍)伤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接影响了本案事实的认定。
2、案发现场调取的带血刀具,是否王军所持刀具公诉机关至今仍未查清。
3、公诉机关在明知查清红衣人重要的情况下,至今仍然忽略现场红衣人的调查核实,直接影响本案事实的正确认定。
二、从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就算被告王某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也应算正当防卫行为。
三、王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过当问题。
但茂名某检察机关不认可本律师的上述法律意见并起诉至法院,本律师据理力争,再次向法院提出前述意见,最终检察院逼于无罪的形势,依法向法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形式将王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