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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争取法院轻判为13年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5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5日下午信宜某学校上课前及第一节课后休息时间,趴在课桌上睡觉的被告甘某,无故被同班同学受害者梁某打了两巴掌脸部。甘某追出教室的走廊质问梁某为何打他,并要求道歉,但梁不理会,和其它同学趴在走廊阳台观看学生军训,甘某认为自己被欺负而恼恨,趁梁某不注意,从后面背后用双手抱起梁的双脚往外推,致梁身体悬空径直从三楼走廊摔跤在一楼的水泥地板上,后梁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承办情况、辩护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被告甘某被捉后,其父亲委托本律师提供辩护。本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被告甘某,详细了解本案的前因后果案情,特别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后,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本人依法向茂名某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与其它预谋性故意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表现为1、被告生长于一个家境比较贫困的家庭,从小就被父母寄于厚望;2、还是一个16岁的学生,心理脆弱缺乏心理调控能力,不具有处理同学间矛盾纠纷的社会经验;3、被告是在绝望、愤怒等剧烈情绪下激起的不良情绪,瞬间产生犯罪意图,并在恐慌的前提下做出本案行为的起因。

  二、被告的认罪及悔罪态度好。

  三、正如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一样,被告存在法定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并排除死刑、死缓的情节。

  四、对被告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给其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刑罚,远胜重刑惩罚。

  庭后,经本律师的努力取得受害者家属对被告甘某的谅解。最终茂名某法院认可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甘某作出13年的有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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