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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二审由十年减轻为七年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5

  一、案情简介

  2004年年初,被告赖某与赖某周开始租用被告梁某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明月路某出租屋,纠合被告赖某钦等共同从事制售假冒洋酒的犯罪活动。他们使用购进的原酒等生产原料、假冒洋酒酒瓶及标识等包装品,在上述出租屋内进行充灌、包装、加工成各种品牌洋酒,销往天津、北京、上海、成都等地,案值8169401.34元。

  二、承办情况、辩护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该案经中山市检察机关起诉后,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赖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本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赖某后。发现本案虽案值8169401.34元,但赖某销售的洋酒存在真假混存情况,同时通过赖某本人及其家属反映,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洋酒就是赖某销售的洋酒,该案被告反映赖某销售给其的洋酒有部分为真洋酒。结合中山市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也反映有部分真酒情况,本人认为该案涉及被告赖某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洋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争取对被告赖某有利的证据,本人远赴天津法院调查取证,取得第一手材料后,依法提出上诉,基于二审法院多数书面不开庭审理的惯例,本人向二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的同时提出开庭审理申请。

  上诉理由之一就是原审认定赖某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洋酒数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见容见《刑事上诉状》。二审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本律师的上诉理由,依法改判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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