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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争取不起诉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8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广东到贵阳某加油站找到该油站法人陈某,二人商议由刘某从广东运输溶济油来贵阳,由陈某在贵阳冒充90#汽油进行销售。两人讲好后,由陈某出面联系贵铁某公司经理张某(另案处理),刘、陈、张三人讲好后由刘某联系广东以贵铁某公司名义发溶济油来贵阳。油到贵阳后,陈某直接到某公司提油,再付钱给刘某。联系好后,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清于当年三月份到贵阳市,由陈某清负责将溶济油过磅给陈某,刘某负责收取货款寄回广东。从2001年3月至5月20日,刘某、陈某清共出售给陈某溶济油449.6吨,陈某买到溶济油后,冒充90#汽油销售其它贵阳加油站或自销牟取暴利。

  二、承办情况、辩护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该案原委托杨姓律师提供辩护,但因为贵阳市公安机关的阻碍,杨姓律师达半年时间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刘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提供辩护。本人接受委托后,同样在贵阳因公安机关的无理阻碍一个星期无法会见,但本律师不畏权贵,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48小时会见权,据理力争,与贵阳市公安局领导、贵州省公安厅领导交涉争取会见权,最终在与省公安厅法制处领导交涉后的第二天争取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此后,本案柳暗花明,本人经过综合分析,本人认为刘某与其他二人销售溶剂油的行为属合法产品销售行为,不存在销售伪劣商品的事实;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拘留并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他二人明显证据不足。

  1、从客观上讲,刘某与其他二人在贵阳市销售的是190#溶剂油,不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2、从主观方面讲,刘某与其他二人仅有销售溶剂油主观意思,不存在将该批溶剂油冒充汽油或其他物质销售的意思。

  为此,本人分别向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举例“行凶者用刀杀人,公安机关错误追究售刀者的刑事责任”来形像性形容本案。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将本案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此案分别经历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云岩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云岩区检察院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原则,认定本案为正常的经商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刘某与其他二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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