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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接生医疗事故案成功索赔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8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6月17日晚上7时50分,经电白县电城某院医生张某实施剖腹手术,产下一女婴,三天后即 2012年6月20日约9时,原告陈某家属发现女婴反应迟钝异常,告知医院的张某医师,该医师怀疑女婴有问题,主动承认院方医疗水平有限,要求将女婴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张某医师私自安排了一辆比亚迪小轿车运送陈某及女婴转院。一个小时后该女婴在没有医师、护士的陪同下送到茂名市某医院抢救,2012年6月21日5时32分该女婴抢救无效死亡。经茂名市某医院诊断,女婴的死亡原因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死亡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并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2、新生儿窒息,3、新生儿低钙血症,4、呼吸衰竭。

  二、承办情况、律师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该案发生后,陈某家属委托本人为其索赔。本律师仔细研究其复印的病历材料,并查阅了相关新生儿医学资料后,基于本人十几的医疗事故案办案经验,发现本案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医方病历显示医方张某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为陈某剖腹接生时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致使患儿因羊水吸入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首先,医方医生及护理人员违反患者诊疗常规,未能及时发现患儿重度羊水吸入性肺炎症状,延误患儿医治羊水吸入性肺炎的最佳治疗时机。

  其次,医方严重不负责,不按医疗常规为患儿实施室息复苏方案误诊误治,以致延误患儿及时医治羊水吸入性肺炎的抢救时机。

  再次,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安排私车为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患儿转院,以致患儿因长时间缺氧恶化病情延误抢救时机。

  二、医方存在违反医疗常规安排无证职工非法行医情况。本案不排除该医院职员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医方对陈某的剖腹产手术措施存在误诊误治行为。

  本律师依法就上述理由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13年1月19日,经茂名市医学会鉴定,本案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2013年 月 日。本律师根据茂名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依法以陈某夫妇为原告向电白县法院提起诉讼,电白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支持本律师的意见,认定电白县电城某医院医生在为陈某剖腹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女婴死亡,判决医方赔偿206432.78元给原告陈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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