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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法院不受理通过上诉争取法院立案受理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8

  一、案情简介

  2007年4月原告周波、林立宁分别租下化州市某公司房产重新装修后再分租。2009年4月至7月期间,正值原告商铺生意兴旺时,该房屋的所有人化州某公司总经理梁某二次召集承租户林某及周某协商提前解除承租合同将房屋拍卖,但由于该公司没有具体的赔偿计划,双方协商无果。

  2009年10月20日化州市某公司拿出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化州市某路XX号楼房封存的通知》及五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下称《鉴定报告》),以五栋楼房为危房要求原告退出上述楼房。原告看到后认为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极不负责,未实地调查核实就完全肯定上述五份虚假鉴定报告,出具《通知》,并强制封存原告承租的涉案房产,以致原告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原告不服,向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涉未果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不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承办情况、律师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在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判断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诉讼理由不成立,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本律师的上诉理由,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茂名市某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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