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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争取法院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刑事辩护、工程、医疗维权网   作者:蒋三国律师  时间:2014-08-18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7日李某承租化州某酒店康体部经营桑拿活动。被告杨某被聘为客房经理,负责客人消费和满意度的协调等工作。康体部开业后,经营按摸、桑拿业务,同时还组织卖淫活动。经营几天后,即5月13日公安机关在突击检查时,将包括被告杨某在内几十名进行卖淫的按摩技师当场捉获。

  二、承办情况、辩护意见及争取的处理结果

  被告杨某被捉后,其姐姐委托本律师为被告杨某提供辩护。本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被告杨某,发现被告杨某出社会的时间不长,来化州某酒店康体部工作也只是几天时间。特别是查阅本宁卷宗材料后,本律师认为:

  1、被告人出社会的时间不长,才工作几天,动机单纯、主观恶意不深。

  2、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预谋,也没有介绍过任何嫖客,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角色。

  3、从被工作时间来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偶然失足,且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完全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4、被告人没有前科属初犯,认罪态度很好。

  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认可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被告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锝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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